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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文字号】 国科计联函[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4-09
【实施时间】 2002-04-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5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失效]

[接上页]

  第七章 保密
  
  第三十四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并签署保密协议。
  
  1. 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2. 不准泄露初评和复审专家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及其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和有损国家或申请人利益的信息。
  
  3.不准将回避人应回避的课题的评审过程中意见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泄露给应回避人。
  
  4.课题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各主题专家组负责收回存档。
  
  5. 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和应回避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请者知识产权、办事不公正和泄露有关评审情况的人员,科技部将视情况予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863计划课题评审过程中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保证863计划课题执行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设立863计划监督委员会(以下称监委会)。
  
  第三十七条 监委会工作宗旨是:维护国家利益,倡导实事求是、探索求真的工作作风和不断创新的工作态度,反对在863计划实施过程中一切形式的不正之风和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监委会由科技部聘请科技界德高望重的管理专家和院士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监委会下设办公室或专职秘书,负责监委会的日常工作。监委会办公室(暂定)对监委会负责,在监督业务上接受监察部驻科技部监察局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对863计划课题评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评审结果的投诉和举报,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2.受理对863计划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剽窃成果等违反科学道德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3.对863计划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4.对863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对863计划课题评审的公正性有异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863计划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人需写明投诉人的姓名和真实联系方式。对无署名、无联系方式并没有具体事实的投诉,监督委员会可不予置理。
  
  第四十一条 监察部驻科技部监察局协助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或领域办公室,根据监委会的处理意见,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和评审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其中,对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所在党组织、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投诉和举报不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
  
  第四十二条 对办结的投诉和举报,监委会办公室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或举报者,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九章 信誉
  
  第四十三条 为了增强评审专家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各领域要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
  
  第四十四条 在每次评审工作完成后,由领域办公室会同主题专家组,对每位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原则性、评审意见质量、工作态度和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并记录在信誉档案中。
  
  第四十五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的专家要给予表彰,对于连续两次评定为差的专家,取消今后参加评审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对批准的非共识课题,署名推荐专家有义务每年度向主题专家组简要报告课题进展有关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于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八条 各领域、主题可结合各自特点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重大专项择优委托课题的评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科技部863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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