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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铁路企业及国有铁路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铁路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审计署《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铁道部《铁路审计工作规定》(铁审〔1996〕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铁路企业及国有铁路控股企业,是指国家铁路企业及其出资兴办的境内外独资或控股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铁路各级人事(干部)部门任命的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下列行为应当负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内的主管责任是指对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本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部门送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一般应当直接进行审计,审计任务繁忙时,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委托审计部门提出预算商同级财务部门支付。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铁路审计工作规定》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其他各级部门和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审计。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一)铁道部任命的各铁路局、各设计院及部各直属企业领导人员,由部审计中心负责审计。 (二)铁道部任命的各铁路分局的企业领导人员,授权各铁路局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三)铁路局、设计院、部直属企业任命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由各铁路局、设计院、部直属企业的审计部门逐级负责审计。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部门共同协商,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中,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审计项目时,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与审计部门共同协商,在审计力量许可范围内安排直接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各项审计和其他内部经济检查、监督相结合,应当利用国家审计及各经济监督部门经过核实的检查资料。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主动向审计组通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经营目标及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企业的经营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和实现利润的真实、合法性,纳税及完成上缴任务、利润分配等合规、合法性; (三)企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四)企业财务、资产管理及内部控制状况; (五)企业重大投资(含购建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对外投资等)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清理情况; (七)企业遵守财经法规情况,企业有无重大经济损失和浪费问题,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