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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应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提前三日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本人。 第十三条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全面地向审计组提供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现行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经济合同、协议;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办公会议纪要(记录)及年度工作总结;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决定(意见)及企业执行情况等资料;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二)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内容写出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任职起、止时间的企业经营基本状况;任职期间主要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情况;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以及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问题。企业领导人员的书面材料签章后于审计工作开始时递交审计组。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审计组按照《铁路审计工作规定》中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听取企业领导人员介绍有关情况;审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统计资料;抽查实物资产;查阅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测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召开座谈会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等。取得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过程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 (二)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及其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与效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 (三)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情况的评价,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审计组认为需要反映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日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如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写出核实意见,于15日内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报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提出《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意见。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日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如有异议,审计部门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写出核实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对任期内经营目标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任期内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价,重点包括:企业经营计划(决策)、资产、劳动工资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项管理情况,以及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投资效益差、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等情况; (三)对任期内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性,及各种税费和投资者收益解缴的准确、及时性;企业领导人员有无挪用和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 (四)明确企业领导人员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