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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69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 , 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 国发〔 2008 〕11 号 ), 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部级 ), 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 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 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 , 下放审批权限 , 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 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 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 , 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 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 , 严把出入境检验检疫关 , 改进服务方式 , 规范执法行为 , 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职责
  
  (一) 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 , 拟订提高国家质量 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 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 , 负责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 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 , 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 ,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 , 推进名牌发展战略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 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 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国家免检工作 ,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 ,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 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授权 , 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 打假活动。
  
  (四)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 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五) 组织制订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 综合协调、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 , 依法负责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六) 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责任 , 收集分析境外疫情 , 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有关工作。
  
  (七) 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 , 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 , 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管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工作。
  
  (八) 承担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 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出口企业对外推荐工作。
  
  (九) 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 ,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 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 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 , 签署并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 , 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
  
  (十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二) 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领导全国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
  
  (十三)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 18 个内设机构 ( 正司局级 ):
  
  (一) 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 法规司。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及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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