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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并且该审计报告中应包含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世行的补充规定 5.01节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电力公司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电力公司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c)电力公司章程已经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以至对电力公司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判决采取解散或撤消电力公司或中止其业务经营活动的任何行动。 (e)融资贷款协议在1996年12月31日前未能生效;但如果借款人使世行确信,借款人能够以与其在本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来源获得足够的项目建设资金,则本段的规定将不适用。 (f)(i)在本段第(ii)分段的条件下: (A)借款人或电力公司提取任何供其用于项目世行贷款或融资贷款的权力已根据其条款被全部或部分中止、取消或终止,或 (B)该贷款任一部分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变为到期应付; (ii)如果借款人使世行确信下述情况,则本段第(i)分段的规定将不适用: (A)这种提款权力的中止、取消、终止或到期不是因为借款人未能履行该协定中所规定的义务; (B)借款人能够以与其在本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来源获得足够的项目建设资金。 5.02节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九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d)或(e)段规定的情况;和 (c)在5.01节(f)(ii)段的条件下,发生该节(f)(i)(B)段的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转贷协议已经执行。 6.02节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电力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电力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借款人与电力公司之间的转贷协议已分别得到借款人和电力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各自的协议条款相应地对其各自有关的协议双方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时间。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根据《通则》11.03节之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根据《通则》11.01节之规定,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100820 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电传: FINANMIN22486MFPRCCN BEIJING 世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电传: INTBAFRAD248423(RCA) Washington,D.C.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授权代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尼·霍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