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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1-23
【实施时间】 1997-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河南沁北火电项目)

[接上页]

   (签字)                             (签字)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规定了将由本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以及分配给每一类别的贷款金额和每一类别中用贷款资金支付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分配的贷款额贷款资金支付占
  
  类别(以等值美元表示)费用支出的%
  
  (1)货物
  
  (a)本项目A部分379,000,000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出厂价)
  
  的100%和在当地采
  
  购的其他货物国内
  
  支出的75%
  
  (b)本项目B部分24,000,000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出厂价)
  
  的100%和在当地采
  
  购的其他货物国内
  
  支出的75%
  
  (2)咨询服务与培训12,000,000100%
  
  (3)未分配额25,000,000
  
  总计440,000,000
  
  2.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从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b)“国内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或在借款人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不得提款支付下列费用:
  
  (a)但本协议签定之前发生的总额不超过2,000,000美元等值的费用;可以根据付款帐户类别(1)(a)和(2)对1995年6月15日之后且在本协议签字日之前发生的费用作支付。
  
  (b)类别1(b)下的支付,除非(i)出现非自愿性移民或土地或由于本项目的其他财产征用时电力公司已向世行提交令世行满意的征地移民安置计划2或(ii)世行已经书面向电力公司确认不需要征地移民安置计划2。
  
  4.世行可以要求,从贷款帐户中根据费用报表支付(a)不超过5,0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本项目执行期间的前三个货物采购合同须根据项目协议附件1中的D.2部分制规定经世行事前审议;(b)支付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公司咨询合同;(c)以及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个人咨询合同;以及(d)支付按照世行通知借款人的上述条款和条件的培训费用。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a)以最低成本和环境良好方式降低电力短缺,加速河南省电力系统的综合发展;(b)支持适当实施河南省电力行业和电力企业改革,加速电力公司向具有法制和财务自主权且面向商业的转变;(c)协助转让新型电力技术并使用现代电力运行技术和维修方法;(d)支持提高河南省电力使用的效率;和(e)实现河南省电价合理化。
  
  本项目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为达到上述目标,借款人与世行可通过协商,随时加以修改:
  
  A部分:河南省乌龙冈建设两台6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在线运行监测系统以提高电厂性能,降低煤耗并逐步引进更新的维修技术。
  
  B部分:在乌龙冈架设两条165公里长的500千伏输电线路以连接在乌龙冈的发电厂和现有的电力传输网。
  
  C部分:通过(1)在电力公司内建立工作部门发现并有利于节能投资;和(2)为特定的节能措施提供资金执行并推动节能。
  
  D部分:执行一项加强电力公司机构、管理和运行的计划,该计划包括:(1)采取一切步骤将电力公司建为借款人法律之下的有限责任公司;(2)通过转移适当的行政权力消除其管制职能;(3)通过下属机构、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并引进适当的财务会计管理系统将其经营商业化;(4)改革电力公司的电价结构;(5)实施一项支持适当的电力行业重组,包括引进发电环节竞争和鼓励参与者之间商业合同的计划。
  
  本项目预计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附件3:
分期偿还时间表

  
  到期偿还日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2001年11月15日8,475,000
  
  2002年5月11日8,775,000
  
  2002年11月15日9,085,000
  
  2003年5月15日9,405,000
  
  2003年11月15日9,740,000
  
  2004年5月15日10,080,000
  
  2004年11月15日10,440,000
  
  2005年5月15日10,805,000
  
  2005年11月15日11,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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