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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1-23
【实施时间】 1997-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河南沁北火电项目)

[接上页]

  2006年5月15日11,585,000
  
  2006年11月15日11,995,000
  
  2007年5月15日12,420,000
  
  2007年11月15日12,855,000
  
  2008年5月15日13,310,000
  
  2008年11月15日13,785,000
  
  2009年5月15日14,270,000
  
  2009年11月15日14,775,000
  
  2010年5月15日15,295,000
  
  2010年11月15日15,835,000
  
  2011年5月15日16,395,000
  
  2011年11月15日16,975,000
  
  2012年5月15日17,575,000
  
  2012年11月15日18,200,000
  
  2013年5月15日18,840,000
  
  2013年11月15日19,510,000
  
  2014年5月15日20,195,000
  
  2014年11月15日20,910,000
  
  2015年5月15日21,650,000
  
  2015年11月15日22,415,000
  
  2016年5月15日23,215,000
  
  附件4:
专用帐户4

  
  1.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合格类别”一词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内所规定的类别1和2;
  
  (b)“合格支出”一词系指为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并按照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由分配的贷款资金随时对合格类别所作的支出。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件第3段(a)条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相当于15,000,000美元的款项。但除非世行另外同意,核定分配额将仅限于8,000,000等值美元,直到从贷款帐户的提款总额加上世行根据通则5.02节所作的未付特别承诺总额等于或超过130,000,000等值美元。
  
  2.由专用帐户所进行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世行收到它认为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应按下述办法提取核定分配额及在以后提款补充该专用帐户:
  
  (a)对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次或数次不超过核定分配额总数的存入向世行提出一次或数次申请,世行应根据该一次或数次申请,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对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世行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世行提出往专用帐户中存款的申请。
  
  (ii)对于根据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所作的一笔或数笔支付,借款人应在每一次提出这类申请前或当时,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世行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其他的证明材料。世行应以借款人每一次的这类申请为基础,按照借款人所申请的且由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表明已从专用帐户中支付的合格支出数额,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并存入专用帐户。
  
  在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所有补充存款申请是正当的时候,所有这类的补充存款都应由世行按照相应的合格类别及相应的等值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4.对于由借款人从专用帐户中所作的每一笔支付,借款人应在世行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表明此项支付完全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世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均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a)如果在任何时候世行确定借款人可以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贷款帐户中继续提取所有款项;
  
  (b)如果借款人在本协议4.01(b)(ii)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向世行提供所要求的涉及专用帐户记录和帐户审计的审计报告;
  
  (c)如果在任何时间,世行通知借款人它准备根据通则6.02节全部或部分暂停借款人从贷款专用帐户中提款的权利;或
  
  (d)如果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贷款总额,减去世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未支付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
  
  此后,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分配给合格类别的贷款资金的剩余未提取款额,应按照世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该种款项的继续提取,只能在世行已经满意地认为,截止到此通知之日时,专用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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