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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6-16
【实施时间】 2009-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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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制定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艾滋病疫情监测、管理、监督及评价。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艾滋病的预防、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控制及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制度。
  
  提供免费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布。
  
  承担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时,有关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倡申请人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对在婚前医学检查中检测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向当事人提出医学处理意见。
  
  医疗卫生机构对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为孕产妇提供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二十六条 采集或使用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按规定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采集或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及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场所对被监管、羁押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互相配合,推广吸毒人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等干预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含外来人员)免费发放安全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安全套质量。
  
  第三十条 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第三十一条 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等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公用物品和器具进行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中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员,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应当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
  
  经营者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承担健康体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营业性公共场所中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员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体检;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研究的检验、医疗器械应当按规定消毒,做好污染物品的消毒处理。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怀疑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而推诿、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三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易于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开展干预工作,营造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及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场所的被监管、羁押人员,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监管单位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在监管场所内对其进行医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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