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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9]31号
【颁布时间】 2009-08-17
【实施时间】 2009-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七)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不享受安置保障政策。
  
  (八)村庄改造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建设。村庄改造建设可与经营性用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整体实施招拍挂。村民安置房建设应作为招拍挂供地的必要附加条件之一,有条件的还可将保障用地上的建筑一并纳入招拍挂供地的附加条件。捆绑建设必须先安置后开发。资金周转困难的,经批准,土地出让总价款和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可分期缴纳。已出让地块不能按期建设的,经批准可以顺延一定期限。
  
  通过招拍挂确定的开发商可以先期介入,参与土地整理,加快项目推进;经营性用地具备分宗条件的,可以统一规划,按功能和布局合理划分地块,确定规划条件后单独出让。
  
  (九)用足用好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政策。适用“建设用地置换”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须安排一定用地指标,确保重大项目运作和用地周转。有用地需求意向的单位可采取预付启动资金的方式,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后的收益归村集体。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返还指标来源地政府,用于农村住房及基础设施建设。
  
  (十)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驻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上述范围外的宅基地用地由所在区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审批。现有宅基地的住房建设纳入统一管理,先报批后建设。规划保留以及短期内不具备整体改造建设和迁建条件的村庄,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对符合条件的住户严格按程序审批宅基地,同时核定建筑面积。
  
  四、资金支持和规费减免
  
  (十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设立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与省以奖代补资金合并,对如期完成年度改造建设任务的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村庄改造建设,根据各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先行预拨40%,按照改造进度可拨付至80%,年终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算(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市、区融资平台可设立周转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住房重大项目启动。
  
  区财政要根据村庄改造建设任务设立专项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启动和正常运转。对困难户的危房改造出台具体帮扶政策和措施,原则上特困户危房改造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一般困难户危房改造,视情给予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支持。
  
  (十二)采取多渠道融资方式。各区可组建专门投融资开发建设公司或利用原有的融资平台,作为村庄改造建设的投融资建设主体,以项目资产和预期收益为担保质押融资。鼓励采用合作、参股、集资、冠名等多种形式融资,允许积极探索,将拟置换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抵押贷款。利用原有融资平台的要确保主要业务为村庄改造建设项目运作,不得因历史负债影响建设。
  
  (十三)多方整合建设资金。村庄改造建设中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城市维护建设税每年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各项支农资金和项目要最大限度地与村庄改造建设结合,优先倾斜村庄整合和向小城镇集聚等项目。
  
  村庄改造建设中的经营性用地依法征为国有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先行拨付到负责项目的区政府,用于被征地村庄的土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助等土地出让成本;政府土地纯收益部分的50%拨付给相关区政府,专项用于平衡村庄改造建设项目。
  
  (十四)减免相关规费。村庄改造建设中符合拆迁安置标准的安置房和保障用地上的建筑,参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济价房字〔2008〕111号),免收相关费用。经营性收费按相关标准下限收取。
  
  (十五)引导农户到社区和乡镇驻地购房建房。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保留和短期不宜迁建村庄的农户到社区和乡镇驻地定居,将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自行拆除地上物的,可按宅基地面积予以适当补贴鼓励。补贴标准一般为每平方米300-500元,具体由所在区政府确定,有关费用可从市奖励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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