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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9]31号
【颁布时间】 2009-08-17
【实施时间】 2009-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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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规范规划建设管理
  
  (十六)明确责任主体。区政府是村庄改造建设的组织主体、运作主体和重大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规划计划、总体策划、项目报批、融资建设、督促指导、具体项目的自求平衡和区域项目的总体平衡,落实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工作部署等。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为一般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总体策划、计划落实、组织实施、自求平衡等。村委会在区、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本村的相关具体工作。
  
  (十七)加强项目策划。村庄整体改造项目须先策划后实施。对社区化改造建设、向小城镇集聚等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区政府负责直接组织编制总体策划方案,对建设成本、拆迁安置、资金保障、集约用地、设计标准、建设时序、自求平衡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可行性结论。对一般性项目,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区政府指导下,编制好总体策划方案。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项目和向小城镇集聚项目的总体策划方案,经所在区政府完成初审后,按程序报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项目的总体策划方案,经乡镇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审批过程要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和对重要内容进行论证把关。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居改造符合棚户区改造要求的,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按棚户区改造实施。
  
  (十八)加强规划管理。村庄整体改造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中心城区、乡镇驻地及省级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建设规划,村庄建设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负责。上述范围以外的村庄须编制建设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委托区、乡镇管理(委托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局制定)。
  
  (十九)严格规划设计。整合式推进的村庄改造项目,提倡建设高层、小高层,适当提高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配套教育、文体、商业、医疗等设施;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泉保护、环境保护的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单村改造项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确保规划、建设和配套标准不降低。
  
  (二十)分类分期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可总体策划,分期实施,分别立项,分类供地。原则上村民安置和生活保障项目先行单独立项建设,为土地整理复垦和其他建设创造条件。村庄整合类项目可以政府融资平台、开发企业、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等名义立项,条件成熟时再进行产权分割。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从简办理各项手续。
  
  (二十一)分类处置违章建筑。对历史形成的违章建筑,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进行处理的意见》(济政发〔2005〕31号)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一时难以作出明确处理意见的,可暂时搁置,不影响村庄改造建设,待条件成熟时处理。已经或可以作出明确处理意见的,按处理意见办理。济政发〔2005〕31号文件之后形成的违章建筑,按文件精神和有关执法部门意见处理。凡积极配合处理的,处理期间原则上不影响村庄整体改造建设。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村庄改造建设和危房改造是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我市继全运会场馆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后又一次大规模的城市建设行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抢抓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做细做实。各区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科学编制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快改造建设步伐。
  
  (二十三)高标准做好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工作。村民安置房作为村庄改造建设的核心和根本工作,要优先谋划、优先立项、优先建设。要按照“节能、实用、环保、美观、舒适、抗震”的原则,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避免短期内二次改造。要充分考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保证让人民群众住得上、住得好、住得起。
  
  (二十四)协调推进配套制度完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改造建设要同步实现村民变市民、村委会变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变城市混合经济等转变,社区组织、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要同步跟进。市相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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