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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丽发[2008]17号
【颁布时间】 2008-08-25
【实施时间】 2008-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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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放宽注册登记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对注册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没有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注册资本金自愿申报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之内能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等。同时,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首期实收资本可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工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税务登记证。
  
  (二十四)支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组织批准,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到企业服务1-3年,服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视同在职人员正常晋升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可以离岗创业,保留编制、职级、工资及福利保险等待遇3年。到企业服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辞职创业,也可以在1-3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对辞职创业人员,除按规定发给辞职金外,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二十五)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六)支持鼓励农民离土创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农民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工商登记费。凡经营地域在农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小商贩,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各类工商行政管理费。积极探索产业移民方式,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工商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私营企业的,1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十七)支持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开拓创业,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创业。对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人员创办的企业,在创业基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在创业上做出重大贡献的进行奖励。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安排相应专项资金扶持。免费为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免交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或领办企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安排相应专项资金扶持。
  
  六、鼓励企业规范发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八)推进非公有制企业集约化发展。积极引导相同、相似和相关的非公有制企业,以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以资金、技术和产品为纽带向园区集聚。入园非公有制企业平等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凡在省级工业园区及石龙坝开发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扶持,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扶持;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扶持,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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