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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十五)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企业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资源消耗,搞好环境保护,做好节能减排;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照章纳税。 (四十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推动作用。 (四十七)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与之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市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如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丽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