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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8-25
【实施时间】 2008-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旅游局、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的通知

各区旅游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各旅行社、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旅游条例》,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旅包车客运市场经营行为,结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规范旅行社用车行为
  
  (一)旅游用车标准
  
  旅游用车标准应纳入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各旅行社在开展旅游业务或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游客运输服务的用车标准等级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旅游用车要求
  
  1、使用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珠海市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租用合法营运资格车辆为游客提供旅游客运服务。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旅游包车合法营运资格车辆的具体要求为:经营者经省或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且配发《道路运输证》,具有市际或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牌)。属非本市籍旅游包车的,应持有本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以下称:回程包车备案书)。
  
  2、使用证件齐全的车辆。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或签订租车合同时,应当检查车辆是否具备三证: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标志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属非本市籍旅游包车的车辆,还应提供回程包车起始地辖区交管所的回程包车备案书(上述证件式样参见附件)。
  
  3、使用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车辆。旅行社应按旅游合同约定等级标准,为游客提供运输服务车辆,不得无故更换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车辆。
  
  (三)旅游用车安全责任
  
  运输服务是旅游服务过程中重要环节之一,旅行社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用车的安全责任。如使用不合法车辆为旅游提供服务,不仅违反《珠海市旅游条例》,构成违法行为,而且存在旅游安全隐患。旅行社应当拒绝使用不合法及证件不全的车辆,切实从源头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规范客运经营者供车行为
  
  (一)制订包车指导价。为了规范旅游包车价格体系,减少恶性竞争,市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称交通协会)应会同旅游协会依照有关行业票价政策,制定旅游包车行业指导价。指导价应根据不同车辆装备等级和车型标准,以线路、里程或工作车日为单位进行测算。具体标准由市交通、旅游协会商定,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供车信息。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包车合同明确如下内容:经营单位、当班驾驶员、车辆技术等级、车型等级(大型、中型或最低座位数要求),车辆装备条件(包空调、音响、电视)、车辆新度系数(车辆首次登记日期),车辆责任险种类及保额(车辆乘运人责任险最低标准不少于20万)等。
  
  交通、旅游协会可在主管部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发布标准规范的车辆服务信息。
  
  (三)规范包车合同和包车发票。包车合同和包车发票是交通、旅游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确定线路提供服务,并如实地在包车合同或包车发票中规范填写:起始地、目的地、运行线路、起讫日期。检查中,如发现包车合同不规范时,责令改正。如发现包车合同与旅游合同起讫地与线路不同的,则以游客提供的旅游合同或现场调查取证内容为依据。检查时,旅行社应当密切配合检查,全面、及时提供旅游原始台帐等资料。
  
  (四)为合法旅游经营者提供车辆。根据《珠海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除自行组织包车外,不得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
  
  (五)完善内部承包管理。兼营旅游包车客运业务的旅行社,应当首先按约定标准优先使用本单位的旅游车辆,其次再考虑租用本市其他单位的合法旅游车辆。只有在本单位车辆无法满足客源需求时,方可租用其他单位合法手续的旅游车辆。
  
  三、规范非本市籍包车备案行为
  
  (一)备案基本要求。包车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62条有关异地包车规定“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载客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包车备案回程手续。
  
  (二)备案受理范围。到我市所在辖区交管所备案的情形是:从车籍地单程的包车载客到珠海,回程为珠海至车籍所在地的非本市车籍地包车。起始地或目的地不在车籍地范围内往返的包车方式,属违规经营行为,不在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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