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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科教字[2009]49号
【颁布时间】 2009-08-11
【实施时间】 2009-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BSL-3实验室设立单位:
  
  为及时、高效、有序应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提高现场处置的能力和水平,维护首都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北京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首都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公众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形成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信息灵敏、反应快速、纵横联动、处置果断、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物安全事件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全面落实我市传染病防控工作“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属地为主,统一管理;专业处置、分工合作;依法办事、科学规范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北京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把应对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基础工作之中,做好物资储备和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完善信息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专业处置、科学规范
  
  遵循各种法律、法规,充分依靠专家和技术,依法和科学规范地处置和应对各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辖区内各实验室发生涉及与人体健康有关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军队、武警实验室除外)。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理。负责收集、分析事件信息,根据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组、专家组;及时上报、发布重要信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应急演练;帮助和指导区县卫生局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预防与处置。
  
  (二)北京市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事件处置与决策的咨询机构,针对现场紧急处置、救援、检疫鉴定、区域划分、洗消防护、危害评估和事后恢复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
  
  (三)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上报相关信息,配合调查、处置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四)各实验室设立单位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委员会。明确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处置人员职责;制定、演练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发生时立即上报信息,并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应对和控制事件。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分级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等活动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意外丢失等造成人员感染或暴露,和(或)造成菌(毒)种或样本向实验室外扩散的事件。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划分为重大(I级)、较大(II级)、一般(Ⅲ级)三级。
  
  (一)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级)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或疑似感染本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涉及的下列病原微生物: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
  
  (3)未列入名录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前款所述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被盗;
  
  3.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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