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市工商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解决治理工作中难点问题和市场业主按方案实施升级改造;指导实施市城区农贸市场达标升级上星工作和活禽屠宰加工区分隔改造,负责指导市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摊区布局、功能配置和软件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牵头规范集贸市场食品经营秩序,监督市场开办者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四)市目标办:加强督查和考核。 (五)市“整治办”:与领导小组办公室一道,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度进行督查。 (六)市发改委:对农贸市场改造、新建、移建、扩建涉及到项目立项的,给予支持; (七)市财政局:负责按市政府确定的政策对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组织和协助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对用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 (八)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协调市老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现有市场主办单位提出改造、新建、迁建、扩建的申请包括选址申请提出规划意见,指导市场业主完成对农贸市场风貌改造的规划;对新规划的城市居住区,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划配套专业的农贸市场。 (九)市“爱卫办”:开展“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市场业主抓好“除四害”工作,确保“除四害”工作达标。 (十)市环保局:负责对市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项目提出环保方面要求,做好环保评估。 (十一)市城管局:三区政府在组织制定辖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过程中,将设立疏导点及疏导点设置要求统一制定,并报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城管局根据批准后的疏导点对疏导点周边占道经营等进行管理;负责牵头指导市场业主对农贸市场雨、污水系统进行改造; 负责整治农贸市场周边及街道占道经营,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二)市国土局:负责对市城区农贸市场的新建、移建、扩建、改建提出用地或用地性质调整方案的审定。 (十三)市消防支队:负责指导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手续; 负责指导农贸市场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车道,安装市政消火栓,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督促市场业主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检查。 (十四)市农业局:负责牵头指导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农产品检测室,培训相关人员,开展农副产品自检工作;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植物疫情的检疫和预防。 (十五)市畜牧局:负责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畜禽产品检测室(合署),培训相关人员;对进入市场的畜禽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检测和预防。 (十六)市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指导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水产品检测室(合署),培训相关人员;对进入市场的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检验检疫水产,非法捕捞水产品和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经营的行为。 (十七)市林业局:依法查处贩卖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制品的行为,防止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制品流入市场。 (十八)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城区农贸市场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市安监局:负责市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中和改造后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 (二十)市电业局、水务集团、天然气公司:负责落实农贸市场用水、用电按工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政策,负责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中电力、用水、用气增容和线路改造的有关工作。 (二十一)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治安管理;指导市场业主对农贸市场的改造升级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指导农贸市场道路及停车场的交通管理。 (二十二)市卫生局: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切实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三)泸州食品药品监督局: 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切实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四)泸州质监局: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切实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五)市物价局:对各项涉及农贸市场经营性收费实行清理整顿,年内落实农贸市场用水、用电与工业用水、用电同样价格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