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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09]193号
【颁布时间】 2009-08-10
【实施时间】 2009-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3:
  
  
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扶持政策

  
  为加快市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建设工作的实施步伐,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管理行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新建农贸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按照新编制的《泸州市市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2009-2020)》,(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新建农贸市场实行单独选址,市商务局会同规建和国土、工商等部门确定农贸市场分布定点和建设用地后,由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农贸市场建设立项批复。凡规划建设农贸市场用地必须用于农贸市场建设,不得改作他用。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居民小区项目时,必须按《专项规划》要求强制设置农贸市场,并单独选址。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在新区实行农贸市场用地单独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供地价格不得低于征地成本价。规建部门明确农贸市场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市国土局在招拍挂出让使用权文件中明确建成时限等条款。对招拍挂出让的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功能,建成后应统一经营、集中管理,不得分割转让,保证农贸市场功能正常发挥。
  
  (三)农贸市场建筑方案设计中,必须符合和满足农贸市场的设计规范和功能。其中新建农贸市场必须符合《泸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标准》(市商务局另行制订下发)、《四川省星级农贸市场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改建农贸市场必须符合《泸州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未达到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四)农贸市场建成竣工验收前,必须按设计完善市场配套设施,先经市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规建、工商、城管、消防、环保等部门对其市场功能、设施及消防等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建工程的整体验收。
  
  (五)经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口岸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消费费、环保费、噪声污染费、白蚁防治费。
  
  二、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方面的激励政策
  
  (六)对市城区农贸市场在本次整改过程中所涉及各项规费,全部予以免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七)市、区财政对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实行“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激励政策。一是设立整改达标奖。对市城区现有农贸市场在本次整改规定时限内达标的,实际整改投入在50万元以下的,每个奖励不超过7.5万元;实际整改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万元投入,再奖励1.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二是设立整改“创星”奖。对整改达标后,业主有更高要求创建星级农贸市场的,再给予鼓励,其中,达一星级的每个农贸市场奖励10万元,每增加一个星级,增加奖励2万元;三是贷款贴息。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给与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支持。
  
  支持业主实施升级改造的资金在市场升级改造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支付。各区政府按不低于市财政奖励资金金额给予配套奖励。(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市商务共同制订)
  
  三、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八)市区政府对农贸市场提供零摊区经营范围进行核定,对零摊区经营范围内产生水、电、卫生、保洁、管理服务费用每年采用包干形式给予按100元/平方米定额补助给市场业主。农贸市场垃圾清运费由政府补贴市场业主,实行先缴后返。以上补贴费用由区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30%。
  
  (九)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经营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给市场业主用作市场硬件建设。
  
  (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享受免交登记表、证照类和市场管理类的优惠政策一年。失地无业农民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已办理失业登记,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享受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市场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年。
  
  四、附则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经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新建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和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项目。
  
  (十二)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继续对各项经营性收费实行清理整顿,年内落实农贸市场用水、用电与工业用水、用电同样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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