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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9]186号
【颁布时间】 2009-08-07
【实施时间】 2009-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药品定价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药品差别定价办法,是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充分了解药品差别定价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关于药品差别定价受理的品种范围、时间等具体要求,我局将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0日起试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药品定价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物价局对政府定价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的行为。差别定价是指对符合资质的企业生产的特定药品,区别于一般药品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为。对实施差别定价的药品应当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标注商品名称。
  
  第三条 实施药品差别定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 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三) 有利于提高标准,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四) 体现产品质量差异,优质优价。
  
  第四条 省物价局从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确定实施差别定价的品种范围,分期分批受理,并实行集中审批,原则上每年审批两次,必要时视情况适时审批。
  
  第五条 省物价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际市场价格、病患者经济承受能力、专家论证评审意见以及公示反馈意见等因素并作为制定药品价格的重要依据。
  
  差别定价药品的价格水平,根据药品创新程度、质量层次和产业发展方向对生产企业产品成本构成中的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利润率实行差别标准。对专利、创新药品实行较高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对受保护的中成药、国家保密技术、保密处方药品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药品,适当放宽期间费用率和利润率控制标准;已过专利期和保护期限的药品按逐年递减原则逐步降低其价格水平。
  
  第六条 实施差别定价,应当履行资格条件认定、价格或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征询意见、集体审议、价格公告等程序。属于国家定价管理权限的药品,还应当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差别定价:
  
  (一)法律法规特别保护的药品
  
  1.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专利药品。特指取得药物化合物(包括中药的某些有效成份化合物)、中药复方、中药有效部位或提取物、生物药用基因、蛋白质、多肽或抗体及生物制品的专利药品。专利药品应同时具有标注新药类型的药品注册批件,仅指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包括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制剂、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以及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2007年10月1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注册分类中的1.1和1.2类化学药品、1-2类中药、1类生物制品)。
  
  2.国家依法实施保密的品种或处方。指列入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颁布的中药保密处方、中药保密技术目录的品种以及国家药监部门颁布的标准中没有公开处方的品种。
  
  3.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行政保护且在保护期限内的药品。
  
  4. 获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包括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5.已在中国上市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但未获得中国专利保护的药品(仅指1993年1月1日中国专利法实施前获得国外专利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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