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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09]62号
【颁布时间】 2009-08-07
【实施时间】 2009-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产业集聚区是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是创造新优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中原崛起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又好又快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七日

  
  
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推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产业集聚发展
  
  (一)突出发展主导产业。支持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其成为产业升级转型的先导区和集中区。制定产业准入标准,严格项目准入门槛,限制三类工业项目进入中心城区和县(市,含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城市区,下同)产业集聚区。突出产业特色,把核心主导产业占产业集聚区内全部产业的比重、服务业营业增长率作为产业集聚区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应在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集中布局,重大项目优先作为省、市年度重点项目。省设立的农业产业化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企业自主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县(市)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具有较强公益性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项目,按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适当补贴。对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省财政给予一定贷款贴息。2009-2012年,对县(市)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企业用电一律执行直供目录电价。
  
  (三)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产业集聚区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内外资项目,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根据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分别奖励50-1000万元。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和允许类外商投资的企业的新设、增资、合同章程变更等事项,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自行审批;属省审核权限的,由产业集聚区直接上报省商务主管部门。
  
  (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2012年,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五)实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办法。对跨行政区域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招商引资或新建企业,可由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和入驻地政府协商跨区域分享税收,确定分享税种和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征收和分享具体办法。各省辖市、县(市)也要采取灵活的收入分配政策,妥善处理行政区域内企业迁入地和迁出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和入驻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为生产要素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提供政策支持。
  
  二、构建投融资平台
  
  (六)组建建设性投融资公司。深化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建设公司制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增强投融资公司资本实力。2009-2012年,省级财政设立扶持县(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四年共筹措30亿元,支持县(市)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系建设。各省辖市、县(市)要安排相应财政专项资金,向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鼓励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
  
  (八)提高资产经营水平。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公开出让、标准化厂房出租、产业集聚区内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等方式,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保值增值。
  
  三、加大财税和金融扶持力度
  
  (九)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豫政〔2009〕32号)规定,省级分成县(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当年增量按一定比例奖励县(市),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投入,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由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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