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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除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原则上省辖市不得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抽测,每学期不超过1次,随机抽取的学生比例不超过本年级的30%。学校层面的考试由省辖市严格加以规范,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不准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准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7.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不准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要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逐步扩大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并向薄弱初中倾斜。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招收、录取学生,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省、市示范性高中应起带头作用,模范执行规定。 8.严禁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加强高(中)考信息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切实减轻学校和教师的升学压力。要加强高(中)考信息管理,制止对高(中)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9.强化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以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为重点,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寄宿制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重视食品和饮水卫生,杜绝饮食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流行。 三、统筹兼顾,加快建立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10.加大教育投入,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必要保障。加强教育经费统筹,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各级财政教育拨款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教育费附加要做到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投入,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严肃查处各种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11.加强中小学建设,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等专项工程的实施,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撤点并校要稳妥慎重,坚持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刀切”。农村偏远地区、山区要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避免因合点并校出现学生上学难和大班额问题。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中的中小学生的寄宿需求。要把中小学校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在进行旧城改造和城镇新区建设时预留学校建设用地,做到中小学校与城镇新区、新建居民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深入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平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并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加快改善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力争用3-5年时间,使全省小学、中学班额分别控制在45人、50人以下。 12.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严禁有编不补、空编不用和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用足用好现有教职工编制,空出的教职工编制每年都要及时补充,严格标准,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调整教职工编制要对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给予倾斜,并充分考虑寄宿制学校管理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编制需求。符合规定,确需增加教职工编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地方、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代课教师。积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加强校长和教师交流力度,完善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