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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52号
【颁布时间】 2008-08-23
【实施时间】 2008-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6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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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移民户生产用地按不低于配置标准经自行协商流转落实后,其被征占用的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
  
  第十条 复合安置(农商结合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居住在被淹原城镇周边及部分库区和城镇新址占地区,具备一定的条件,采取调配适当面积的耕地保持基本收入与从事商业等活动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一)耕地配置标准:人均调配0.3-0.5亩耕地。
  
  (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移民户房屋自行建设或购置房屋的,其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计发到户。原居住房不需要动迁的,不配置宅基地,且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不计发。各县可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四)移民户生产用地按不低于配置标准经自行协商流转落实后,其被征占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
  
  第十一条 城镇化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具备一定条件自愿到城(集)镇安置,按照“户主申请、政府审查、公示公证、长期补偿”的原则,就地就近进入新城(集)镇安置,不再调配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长期补偿的安置方式。
  
  (一)城镇化安置移民从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当月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实行长期补偿;其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长期补偿。
  
  (二)绥江县中城镇的城镇化安置的移民进入绥江新县城安置;绥江县南岸镇、新滩镇、会仪镇,永善县桧溪镇、佛滩乡(已并入溪洛渡镇,现为村级集镇)的城镇化安置的移民,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到原所在镇的迁建新址安置。
  
  (三)绥江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可申请到新县城安置。
  
  1.县城建成区有房产的。
  
  2.父母、配偶、子女是绥江县党政军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不含聘用的临时工)或离退休的。
  
  3.移民户实物指标补偿补助费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养老保障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在规划水平年2012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年满60周岁的,可以自愿选择按月领取养老金(不再配置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其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养老保障金发放。
  
  (一)养老金领取期限从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当月起至死亡当月,按每人每月190元标准发放。
  
  (二)在规划水平年之前已经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但年龄未达到60周岁的移民,当月起按照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年满60周岁当月起按每人每月190元标准发放。
  
  (三)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后未满76周岁死亡的,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从死亡次月起至76周岁的累计养老保障金。
  
  (四)移民户中有养老保障安置的,随该户确定的安置方式享受相应的安置方式权益及补偿补助标准,但该人口的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养老保障金统筹,不再计发。
  
  第十三条 自行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自行联系,自愿到原居住地县内或者县外投亲靠友(含农业生产安置或城镇化安置)的安置方式。
  
  (一)自谋出路安置。在确定的移民安置点内以户为单位要求配置建房用地指标,自愿要求不配置生产用地,或以户为单位自愿要求不配置建房用地指标和生产用地的。须具备的条件是个人补偿补助资金在5万元以上或者能提供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外永久性居住的房产证明,同时有家庭成员在搬迁安置前已多年从事工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非农经营活动,并按规定能达到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业标准要求(凭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件或证明),或有固定职业和技术专长。
  
  (二)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父母、配偶、子女(具有其他亲属关系的,视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是党政军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不含临时聘用的人员)或离退休的。
  
  (三)选择在确定的移民安置居民点内要求配置建房用地指标、要求不配置生产用地的,其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计发到户,建房用地指标按确定的移民安置居民点相应标准配置;自愿要求不配置建房指标和生产用地的,其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计发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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