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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52号
【颁布时间】 2008-08-23
【实施时间】 2008-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6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内属非农人口的移民户,购置移民安置基本住房确有困难的,依照地方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原集镇建成区的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配置等同面积的建房和门面指标。新址占地区、进入新镇的城镇化安置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按规划原则上在临街(市场)地段配置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宅基地指标,若临街(市场)宅基地联建或自建门面达不到人均7平方米的,移民户可在购置指标内按建筑成本价购置所在地镇政府统建的门面。
  
  第三十一条 原集镇建成区、集镇新址占地区无房产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可在新集镇购买统建的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购买。
  
  第三十二条 移民联建实行房屋补偿费到户、建房用地指标按规划设计整合与组团,由移民联户自建。实行统建的,指标内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购置,超出指标的部分,按政府指导价购买。
  
  第三十三条 原县城建成区内的非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等同面积的房屋和门面指标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第三十四条 原集镇建成区的非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配置等同面积的建房和门面指标。也可按建筑成本价购买所在地镇政府统建的等同面积门面。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在移民建房期间要严格管理当地建筑、建材市场,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建房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移民建房的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驻地历史形成一定规模的集贸市场(街场),其移民搬迁安置参照第六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按国家审定的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及长期补偿资金、养老保障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各县另行制定,并报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移民安置实施中因政策变化,或长期补偿、养老保障金标准随物价上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须调整的,适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突破政策标准,避免政策不平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昭通市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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