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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内属非农人口的移民户,购置移民安置基本住房确有困难的,依照地方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原集镇建成区的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配置等同面积的建房和门面指标。新址占地区、进入新镇的城镇化安置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按规划原则上在临街(市场)地段配置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宅基地指标,若临街(市场)宅基地联建或自建门面达不到人均7平方米的,移民户可在购置指标内按建筑成本价购置所在地镇政府统建的门面。 第三十一条 原集镇建成区、集镇新址占地区无房产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可在新集镇购买统建的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购买。 第三十二条 移民联建实行房屋补偿费到户、建房用地指标按规划设计整合与组团,由移民联户自建。实行统建的,指标内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购置,超出指标的部分,按政府指导价购买。 第三十三条 原县城建成区内的非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等同面积的房屋和门面指标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第三十四条 原集镇建成区的非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配置等同面积的建房和门面指标。也可按建筑成本价购买所在地镇政府统建的等同面积门面。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在移民建房期间要严格管理当地建筑、建材市场,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建房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移民建房的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驻地历史形成一定规模的集贸市场(街场),其移民搬迁安置参照第六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按国家审定的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及长期补偿资金、养老保障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各县另行制定,并报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移民安置实施中因政策变化,或长期补偿、养老保障金标准随物价上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须调整的,适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突破政策标准,避免政策不平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昭通市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