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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外迁生产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自愿出县外迁集中农业生产安置的安置方式。移民安置点为玉溪市峨山县化念农场。 (一)生产用地配置标准:为人均1亩水田或2亩旱地。 (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移民安置居民点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移民户居住房屋可选择由安置地政府统一建设,或由安置地政府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移民户自建或联户自建。统建房按规划配置标准建设,实行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 (四)移民户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宅基地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等由安置地政府统筹,不计发到户。 第十五条 纳入后期扶期的移民人口,无论选择何种安置方式,从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扶持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十六条 纳入长期补偿安置方式的,自完成搬迁之日起,每人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从长期补偿资金中统筹代缴。 第四章 搬迁人口的安置 第十七条 搬迁人口是指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原有居住房需动迁的,或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外由于其他原因需动迁居住房的。包括城镇、农村淹房不淹地等人口。 第十八条 搬迁人口的安置,经移民人口界定后,以户为单位,原则按行政区划就地就近安置。 (一)在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和新址占地区内有房产和户籍的,可以进入绥江新县城建成区安置;在其他乡镇建成区和新址占地区内有房产和户籍的,可以进入其所在新乡镇建成区安置。 (二)在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内有(非农)户籍无房产的中城镇搬迁安置人口,可以进入绥江新县城建成区安置;在其他乡镇建成区内有(非农)户籍无房产的搬迁安置人口,可以进入其所在新乡镇建成区安置。 (三)农村移民户中的非农人口随户搬迁安置。 第十九条 安置标准。到县内村组安置的,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补助费等按相关规定计发到户。农村移民户中非农人口随户搬迁安置的,计入该户总人口配置宅基地。 第五章 土地流转配置 第二十条 土地配置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配置的土地应相对集中和就近,便于移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 移民生产用地须以承包经营权转让方式获得,应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生产用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县内集中规划的生产安置点与外迁集中规划的生产安置点的土地配置,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分散农业生产安置的土地配置,实行移民户自行联系与县级人民政府指导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征地范围内征占用少量耕地,达不到生产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可从红线外本组的耕地中调整补充;如不能调整补充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计发到户。 第二十四条 因安置方式造成淹没线以上剩余的耕(园)地不便于生产和利用,且有合法承包经营手续的,可依法有偿流转。 第六章 新城镇移民房屋建设和购置 第二十五条 新城镇移民安置房屋建设,按国家审查批准的标准和城镇(移民迁建)修建性详细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监督和房屋单体设计并征求移民意见的原则。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批准的购房指标,必须按政府的规定购买。 第二十六条 新县城移民安置房屋建设和门面建设,实行移民联建或征得移民同意,并完善相应手续后,采取统建的方式;新集镇移民房建和门面建设实行单户自建、联户自建或征得移民同意,并完善相应的手续后,采取统建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原绥江县城建成区的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配置等同面积的建(购)房和门面指标。新址占地区、进入新县城的城镇化安置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按规划配置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其中含人均7平方米门面建(购)指标。 第二十八条 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县城新址占地区无房产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在新县城可以购买统建的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