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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07]65号
【颁布时间】 2007-12-29
【实施时间】 2007-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同时出现两种以上(含二种)行政过错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调查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有其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过错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承担责任或主动纠正行政过错行为的;
  
  (四)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有其他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
  
  行政过错行为轻微,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改正的,可免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行政过错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依法给予赔偿,同时追究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行政过错行为的,视情节,除按本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理外,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佳木斯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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