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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发[2007]25号
【颁布时间】 2007-12-29
【实施时间】 2007-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接上页]

  8、依法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两非”行为较严重、且查处不力的地方,要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9、努力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消除性别歧视、倡导男女平等。教育、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扶贫、农业、妇联等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将其融入到希望工程、幸福工程、春蕾计划和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等社会公益活动之中,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家庭和落实绝育措施的两女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开展贫困母亲、贫困女孩家庭帮扶活动,对农村独女户困难家庭小孩就学,给予重点资助。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对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10、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评估和责任考核。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实行重点整治,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回落到正常水平。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正常值的市州,要扎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每年向省里作出专题报告。
  
  四、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11、坚持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加强区域协作。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流入地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流出地要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属应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流出地和流入地要认真落实各自管理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与联系,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推进各地工作的有效开展。
  
  12、推进部门协作配合,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各相关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全局,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基层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房管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经商、务工、社会保障、购房、租房等手续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规定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物业协助管理制度和“以房管人”的工作制度。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劳务市场、集贸市场等地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实现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
  
  13、保障和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产品提供方面统筹安排。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将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中,积极开展便民服务,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五、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4、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建立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和全省监测网络,定期评估通报。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的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优生优育、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积极倡导科学婚检,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对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前检查工作。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到2010年,出生缺陷率逐步降低,婴儿死亡率降到11.2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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