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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办[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07-31
【实施时间】 2009-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强化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望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治理和“百日安全大检查”工作。
  
  附件:进一步强化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进一步强化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确保60周年国庆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决定从7月中旬至10月份,用100天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治理和“百日安全大检查”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 “百日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治理,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规范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继续完善危险工艺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推动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升危化品企业的整体安全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完善和落实,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
  
  (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是否建立、完善和落实,尤其是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重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三)是否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重点岗位安全 技能培训,使从业人员素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四)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及其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危险工艺是否设置安全联锁、报警等保护措施。
  
  (五)企业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及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六)是否制定了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
  
  (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物流)企业是否存在无证和超范围经营、违规储存的问题,加油(气)站防火距离和检维修管理是否达到要求,充装单位的装载和防护是否符合规范。
  
  (九)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划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外环线以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落实搬迁方案。
  
  (十)危险化学品长输管线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穿越城镇及占压问题。
  
  三、检查方法
  
  (一)全市各危化品从业单位要立即组织自查。各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结合本企业实际,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全员、全方位的自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要亲自组织安全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及专家开展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班组和每个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每个重点部位、重点工序、重点环节都必须做到有人管、有人抓、有人查;安全技术力量不足的中小危化企业应自行聘请安全技术专家或安全中介机构检查。
  
  (二)各涉及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中央驻津企业要组织所属企业进行自查、互查。各集团公司要组织所属企业积极开展自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本行业领域技术专家的作用,组织所属企业进行互查,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建立台帐,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限期解决,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
  
  (三)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分级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行为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县和乡镇、街道三个层次的分级督查工作责任机制(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情况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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