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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办[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07-31
【实施时间】 2009-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进一步规范监管责任,逐级明确责任人。
  
  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人,成立专项督查组,对辖区内重点危化企业按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排查,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此次“百日安全大检查”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市安全监管局第一责任人为局长张时善,主要负责人为副局长魏青松,直接责任人为副巡视员孙国庆,主要负责对A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和涉及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市属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央驻津企业的督查。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百日安全大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副区、县长为主要负责人,区、县安全监管局长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A、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督查(各区、县政府及安全监管局责任人名单见附件5),对本辖区内非法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企业组织查处和打击。
  
  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本辖区“百日安全大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副镇长为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C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督查,摸清本辖区内非法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企业情况。
  
  检查要做到百分之百覆盖,不留死角,特别要重视对非法危化从业单位的查处和打击,如因漏查造成事故,要严肃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责令期限整改,对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影响或责任主体单位不明确的,要按照市、区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研究解决,对确认的重大隐患实施分级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及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无力整改的危化企业,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三)努力做到三结合、一推动,保证检查效果。
  
  此次“百日安全大检查”要坚持与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结合,与贯彻落实《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相结合,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结合,着力推动外环线以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通过检查,要促使全市危化从业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进一步提高危险部位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水平,通过“百日安全”大检查,全面启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明确、细化各行业标准,强化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控制,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同时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区县和集团公司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发展思路,合理调整危化企业规划布局,推动环内危化生产企业尽快搬迁或转产,支持引导危化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提高新、改、扩建危化项目的准入门槛,规范园区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将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情况及所属乡镇、街道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文字材料并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和情况汇总表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企业情况登记表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分类说明

  
  为便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分类监管,合理利用有限的安全监管资源,突出重点,对重点企业加大检查频率和监管力度,同时兼顾检查覆盖面,减少重复检查,将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危险性大小分为A、B、C三类,分类原则如下:
  
  A类危险化学品企业:
  
  使用光气及光气化、电解、硝化、氯化、合成氨、裂解(裂化)、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胺基化、磺化、聚合、烷基化等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共计241家。
  
  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
  
  除A类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以及汽车加油(气)站,共计约2400家。
  
  C类危险化学品企业:
  
  除A、B类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共计约30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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