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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专项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总体目标。通过两年的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全面执行,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 整顿任务主要集中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着力加强优势地产食品的监管,特别是对米、面粉、食用油、乳制品、肉制品、饮料和儿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我市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清理整顿奶站,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加强抽检,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兽、渔)药行为。查处在饲料、饵料的原料和产品中添加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饵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和水果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和“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以及水产品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抽查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三)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食品企业。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严厉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加强证后监管,强化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 (四)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责任。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加强各类大中型超市、批发市场快速检验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到位。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小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 (五)餐饮消费环节。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饭店、建筑工地食堂、大型集中聚餐场所、集体供餐配送单位、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和旅游景点、繁华地段饭店。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六)畜禽屠宰与酒类市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监督力度,坚决取缔设施简陋、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害死猪(牛、羊)肉和注水注胶猪肉等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整顿酒类市场秩序,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酒类行为,全面建立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加大对分散于城乡结合部、村镇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酒类经营业户、散装酒的检查监管力度,坚决杜绝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向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