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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辽市政办发[2008]59号
【颁布时间】 2008-08-19
【实施时间】 2008-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关于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卫生、人口和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证明、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机构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惩处,取消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象的再生育指标。
  
  从2008年8中旬至10月底,市人口和计生部门要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集中整治工作,制定周密、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重点清理整顿现有医疗保健机构、个体医疗诊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药店,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及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使医疗保健机构、个体医疗诊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药店依法运营,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的整治工作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成立辽阳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吴军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杜文龙、市人口和计生委主任潘宪君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副局长李阳、市民政局副局长彭树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东明、市农委副主任姜桂珍、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洁、市公安局副局长何立、市统计局副局长纪元、市文化局副局长王秀春、市广电局副局长尹少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钟玉萍、市总工会副主席赵贵林、团市委副书记李立、市妇联副主席杨秀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潘宪君兼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任务,实行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制,确保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工作到位。
  
  各县 (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与有关部门签订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责任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五、职责分工
  
  人口和计生部门:具体负责“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收集整理工作信息,指导工作有效开展;组织目标责任考核;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做好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维护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 (重点为二胎)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加强对本系统使用B超医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查和职业道德教育;协调组织对问题较严重地区的治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等方面的管理,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杜绝选择性别的引产和药物流产;加强对执业机构和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依法追究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终止妊娠及围产期保健等服务的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在医院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做好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信息沟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并定期检查,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严肃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
  
  民政部门:加强婚姻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的权益;在基层政权组织建设中,增加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中女委员的比例;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积极推进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落实对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同等优先原则;在本职责范围内制定并落实扶助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具体措施;建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期互通有关信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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