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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7〕18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中央《决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 中央《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各级各地和各部门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决定》。各级党政领导和人口计生干部要做认真学习的带头者、广泛宣传的传播者、贯彻执行的实践者,牢固树立人口发展战略意识和人均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效应,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工作动态纳入经常性和公益性宣传内容;在重要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口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广告;各级党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中央《决定》纳入人口理论教学内容;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村(居)各种基层文化场所和宣传阵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宣传中央《决定》,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定》上,真正把《决定》精神传播到千家万户。努力形成有利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夯实基础、抓好重点、突破难点、提升水平”的总体思路,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抓好后进转化;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生育政策和奖惩政策;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落实兑现法定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要把农村作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真正建立“县指导、乡负责、村为主”的经常性工作机制。选好配强村级计生专干。强化乡镇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把工作绩效与个人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挂钩。按照国家标准和省规范要求,建设好乡镇服务所、村服务室等基层计划生育服务阵地,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全面细致的优质服务。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进“示范市”建设,提高示范点水平,使亮点更亮。强化基层计生规范化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准确。以抓好二女户结扎为突破口,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提高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 要突破影响低生育水平稳定的难点问题。严格查处违法生育,以查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为突破口,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曝光。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拒不缴纳的,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继续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户况管理制度。街道或社居委要和辖区内的单位、企业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协议书,落实法人代表责任制。单位和企业必须明确分管领导,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督促与政府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部门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完成责任目标。建立与人口计生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公安部门要将18-49周岁流动人口信息、新生儿入户、育龄妇女户籍迁移信息定期反馈给当地计生部门,同时加强身份证管理;卫生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开展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时,要认真查验生育证件,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要认真查验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务输出、就业服务、劳动合同管理、办理失业人员手续,要及时将有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给当地计生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通报新婚信息,严把收养审批关;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核查婚育证明,做好建档登记和向人口计生部门信息通报工作。房产部门要规范出租房屋合同签订,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要建立住户登记制度,并将信息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加大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检查督促力度,将其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行业评比中,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达标、升级、信誉评估的必要条件。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真正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综合治理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