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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抓紧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各县区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纪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建立“党委政府负责、纪检政法牵头、部门认真履职,群众积极参与、区域密切协作”的查处机制,集中开展综合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部门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涉及“两非”以及阻碍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开展和干扰“两非”案件查办行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生育证件管理,加大孕情监测力度,实行孕情跟踪服务;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保健执业机构(包括民营)和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B超使用情况检查,依法追究违法机构法人代表和违法人员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药品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对非法出售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的药店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到位。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五、着力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 到“十一五”末,健全完善“以县级服务站为龙头,乡镇服务所为主体,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以中心乡镇服务所为重点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到2010年末,全市县站、乡所都要达到《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的规定。加快服务机构的内部规章、服务程序、技术规范、质量监测等制度化、标准化建设。严格技术人员准入制度,做好资格认证,坚持持证上岗。加强对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责任心和技术水平。行政村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规范化的计划生育服务室,城市社区要实现资源共享,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按照社区卫生六项功能规定,真正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承担起来,坚持依法执业,依法开展服务。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监管,满足不同人群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继续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创建活动,到2010年三县四区都要进入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三县要积极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 六、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需求。到2010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要达到年人均30元,其中省(含中央)财政承担20%、市财政承担15%、县区、开发区财政承担65%,确保法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建设、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和经常性工作等经费落实到位。建立合肥市人口福利基金,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依法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主动放弃再生育家庭的一次性奖励,积极稳妥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度。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补助制度,探索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养老保险等制度。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扶贫救助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奖励优惠政策和措施时,要优先体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倾斜和照顾。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七、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 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加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尤其要选配好“一把手”,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领导班子要配备具有医学专业的成员,没有配备的要逐步落实到位,计生协会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配备常务(专职)副会长(可兼任同级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并按省“组通字〔2006〕34号”文件规定报批。加大计生队伍交流力度,注重培养和使用政绩突出、德才兼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