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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乐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乐府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8-18
【实施时间】 2008-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乐山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支持和帮助受灾企业与群众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2008年至2010年,市财政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省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各部门停止购置非应急抢险公务用车,压缩一般性的出国考察、培训、会议和接待经费。将市级党政机关公用经费支出在年初预算基础上压缩5%,集中资金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三)整合市级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市县两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受灾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生产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钢铁、水泥、建陶、医药、食品等)产品的市重点企业,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给予其灾后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年期利息总额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
  
  (五)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认定,对重点企业因地震损害,需重建厂房和更新、修复机器设备,以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市财政给予实际投入资金额5%的补助;向银行贷款投资的,市财政对其投入固定资产的贷款给予1年期贴息。认定享受补助和贴息的投资额不超过企业因地震造成的直接损失金额。对已列入受灾补助或贴息的设备购置额度,在企业享受工业技改贴息补助时予以扣除。
  
  (六)列入2008-2010年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钢铁、水泥、陶瓷、医药、食品等在建、新建项目,按项目审批建设期限提前投产的,对该项目提前投产期间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七)对因地震影响,经营困难的主要景区和重点旅游企业,由市旅游局和财政局认定,企业2008年5-12月上缴的各类税收市县留成部分的50%,补助企业用于旅游宣传和促销,加快旅游市场恢复振兴。
  
  (八)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减半收取环境检测收费。收养“5·12”地震灾区孤儿,免收收养登记费。对地震造成的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和社会福利单位危改工程,免收城市配套费、质检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散水基金和人防费。
  
  (九)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而新增的城镇无房户,经申请、公示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租用廉租房;在旧城改造规划区内的危房,在旧城改造时可按政策给予补偿;部分危房户通过申请和审批,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就地合伙建房。
  
  (十)经市房管部门鉴定,对地震灾害造成的城市危房户在2009年6月30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实施购房财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60㎡以下)或普通商品房(60㎡以下)的,按所缴纳契税的市区两级所得部分予以全额补贴;购买二手住房(60㎡以下)的,按所缴纳契税的市区两级所得部分的50%予以补贴。纳入旧城改造、片区开发、合伙建房的,不享受补贴。
  
  (十一)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需要拆除重建的无房居住的农户,每户补助自建过渡住房资金2000元。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拆除后修建永久性住房的,户均补助灾后重建资金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万元,省财政补助5000元[扩权县7000元],市财政补助2000元[不含扩权县],县级财政补助3000元)。在宅基地审批、建房用材林木砍伐审批等方面,实施零收费制;免收供水、供气、供电和广电等配套费。
  
  (十二)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十三)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项目和政策。对争取到位的大额资金和落实的重大项目投资,市财政可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
  
  二、税收政策
  
  (十四)对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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