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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十六)为支持企业集中时间和精力恢复生产,全市企业2007年年检时间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结束。 六、就业援助政策 (四十七)将城镇受灾失业人员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城镇受灾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十八)对组织企业招用因灾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等,优先安排因灾导致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十九)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企业吸纳或组织灾区劳动者外派劳务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五十)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十一)加强灾民劳动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对灾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他们外出务工。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五十二)优先安排受灾家庭毕业生参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名大学生”、“大学生西部志愿者”等计划,鼓励其到基层就业。 七、社会保障政策 (五十三)1至3年内,对受灾企业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因灾停产、歇业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职工培训补助。 (五十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灾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十五)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十六)妥善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无收入来源的受灾困难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按政策标准实施定期定量的临时救助。继续实施对“三孤”人员的救助政策,适当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 八、粮食政策 (五十七)稳定粮食市场,及时增加市、县(市、区)粮食储备和建立食用油储备,确保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地方储备粮,新粮上市后及时补库。未建立食用油储备的县(市、区)要在今年内完成,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运用粮食储备吞吐,确保全市粮食市场稳定。 (五十八)支持受损粮库维修重建,启用中央和省上安排的粮库应急维修资金,抓紧抢修受损粮库。对需恢复重建的粮食仓房,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考虑。 本意见除已注明执行起止时间的政策外,其余政策执行时间至2010年12月31日止。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实施意见,及时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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