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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乐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乐府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8-18
【实施时间】 2008-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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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十六)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七)因地震灾害住房损毁而重新购买安居房的,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他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税减征80%。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八)经县级以上房管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十九)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所有税收政策中,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三、金融保险政策
  
  (二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制订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专项授信产品,并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
  
  (二十二)放宽灾区机构准入政策,在网点重建和增设、迁址、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增加营业网点。
  
  (二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6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二十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保证抗震救灾急需物资生产与流通企业的信贷需求,合理调整信贷资源地区配置,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多方面优先支持灾区重建。
  
  (二十五)各金融机构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金融机构在核销贷款过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
  
  (二十六)延长保单交费宽限期,对2008年5月12日及以后处于有效状态、且需续交保费的保单,如果客户交费困难,保险公司将60日宽限期的约定放宽,在保单有效期内最长可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十七)加大对“三农”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专项票据兑付等方式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能力。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
  
  (二十八)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宅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四、用地管理政策
  
  (二十九)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时,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预支安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追加认定。
  
  (三十)今后三年内,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准补充耕地方案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用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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