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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劳社监[2008]97号
【颁布时间】 2008-08-18
【实施时间】 2008-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2006年,我厅印发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浙劳社监〔2006〕138号),经过几年的实践,此评价标准对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我省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跨上了新的台阶。
  
  随着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使评价标准能进一步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要求,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总结近年来劳动保障监察评价工作的经验,我们对《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浙劳社监〔2006〕13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本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认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评价活动。
  
  附件:1.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程序
  
  2.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
  
  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得分表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评价工作实行分级实施。省里成立由各市及义乌市参加的评价小组,负责各市及义乌市的评价工作;各市成立由所辖县(市、区)参加的评价小组,负责所辖县(市、区)的评价工作。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的内容为上年第四季度至当年第三季度的工作情况。
  
  二、年度评价工作分自评和评价两个阶段进行。每年11月1日至15日,各市、县(市、区)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写《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得分表》,写出自评报告,提交上一级评价小组。
  
  每年11月16日至30日,各市评价小组对所辖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评价。
  
  每年12月1日至15日,省评价小组对各市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对部分县(市、区)开展评价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三、年度省级先进单位的确定。各市评价小组按照所辖县(市、区)评价结果,按以下名额确定报送年度省级先进单位名单,即杭州、宁波各5家,温州4家,嘉兴、绍兴、金华、台州各3家,湖州、衢州、丽水各2家,舟山1家;省评价小组按照各市评价结果,按50%的比例确定年度省级先进单位。
  
  省评价小组综合全省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省厅根据省评价小组确定的评价结果,发文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2: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
  
  本评价标准分为基础建设、依法行政、效能建设、书面审查和诚信建设、宣传和政务信息、其他等六大项内容,除加分和减分项目外,基本分为100分。行为和结果在不同评价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的年度评价。
  
  本评价标准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指:专职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配备的协管员、合同制用工人员。
  
  对市级评价时,人员配备、主动监察、书面审查覆盖面、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处罚案件加分等评价项目以大市作为统计口径。
  
  在基础建设、依法行政、效能建设、书面审查和诚信建设、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中达标项目的记分,达标得满分,不达标不得分,涉及扣分项目的,以扣完单项分为止。
  
  一、基础建设(17分)
  
  (一)人员配备(10分)
  
  市级评价标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总人数除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总数,其得出的数据,20人以上(含,下同)得10分,15人以上20人以下得8分,10人以上15人以下得5分,5人以上10人以下得2分,5人以下得0分。
  
  县级评价标准: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15人以上(含,下同)得10分,12人以上15人以下得8分,8人以上12人以下得5分,5人以上8人以下得2分,5人以下得0分。
  
  上述人员配备应以实有人数为准,评价时提供所有人员名单、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考核组将随机核查5人。
  
  (二)监察装备(7分)
  
  1.主要装备(3分)
  
  汽车:按照当地编委核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编制人数,以5名编制配1辆车的标准确定执法车辆数,即,1~5名1辆、6~10名2辆、11~15名3辆、16~20名4辆、21~25名5辆、26~30名6辆……的,得2分,每少一辆扣0.5分,无汽车得0分;
  
  电脑:人均1台的,得1分,不达标得0分。
  
  2.工作服装(2分)
  
  按要求统一配备工作服装的,得2分。
  
  3.其他装备(2分)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录音机(笔),得2分。少1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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