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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劳社监[2008]97号
【颁布时间】 2008-08-18
【实施时间】 2008-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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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行政(38分)
  
  (一)主动监察(5分)
  
  主动监察数量:劳动保障监察员人均检查用人单位60家以上,得5分。每少10%扣1分,不到10%按10%计算。
  
  (二)案件处理(27分)
  
  举报、投诉案件和检查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依法及时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按规定立案查处,案件办理应准确无误。
  
  1.对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的,得5分。有立案超时的,发现1起扣1分。
  
  2.统计结案率达到96%以上的,得5分,每低1%扣 1分。
  
  3.案件办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准确率达到100%的,得5分。案件处理存在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证据不足或运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以及案件因行政复议、诉讼且被变更、撤销行政处理(罚)决定的,得0分。
  
  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标准》(浙劳社监〔2006〕158号)使用的,得2分。评价时随机抽查4个案卷,每发现1处使用错误的,扣0.5分。
  
  5.行政处罚案件(10分)。
  
  市级评价标准:全市(含县、市、区)行政处罚案件总数除以全市(含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得出的人均处罚案件数,达到2件(含,下同)以上的,得10分;1.5件以上2件以下的,得8分;1件以上1.5件以下的,得5分;0.5件以上1件以下的,得2分;0.5件以下,得0分。
  
  县级评价标准:县(市、区)行政处罚案件总数除以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得出的人均处罚案件数,达到2件(含,下同)以上的,得10分;1.5件以上2件以下的,得8分;1件以上1.5件以下的,得5分;0.5件以上1件以下的,得2分;0.5件以下得0分。
  
  (三)档案管理(6分)
  
  1.主动监察台账(1分)
  
  建立主动监察台账,对主动监察情况进行登记的,得1分。
  
  2.举报投诉台账(1分)
  
  建立举报投诉登记台账,举报投诉有详细记录,并明确办理人员等有关内容,有办理结果依据的,得1分。
  
  3.立案案件案卷(2分)
  
  做到立案案件有台账,一案一卷装订归档的,得2分。
  
  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台账(1分)
  
  建立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台账的,得1分。
  
  5.案卷归档(1分)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项目齐全、内容完整、表达明确、卷面整洁,符合《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标准》(浙劳社监〔2006〕158号)的,(得1分)。随机抽查3个案卷,每发现1处错误,扣0.5分。
  
  三、效能建设(22分)
  
  (一)制度建设(9分)
  
  1.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工作制度、廉政制度的,得3分。每少1项扣1分。
  
  2.建立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得1.5分。
  
  3.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得1.5分。
  
  4.建立记工考勤卡制度的,得1.5分。
  
  5.建立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制度的,得1.5分。
  
  第2、3、5项需要提供相应的银行账户,第4项随机抽查1家企业。
  
  (二)举报投诉接待(5分)
  
  1.有专门举报投诉接待室,并落实专人负责接待的,得2分。
  
  2.日常工作时间保证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的,得1分。
  
  3.在执行24小时或12小时值班制度期间,落实值班制度的,得2分。
  
  (三)材料报送(8分)
  
  1.按时上报各类总结、报表及材料的,得3分;漏报1次扣1分,迟报1次扣0.5分。
  
  2.当地无发生重大案件,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发现的重大案件等重要情况后,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的,得2分;瞒报、谎报的,得0分。
  
  3.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后1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构上报备案的,得3分,少报1件扣0.5分。
  
  四、书面审查和诚信建设(17分)
  
  (一)书面审查覆盖面(10分)
  
  按照三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的总体目标,以各地经济普查法人单位数为目标任务基数,2008年度以90%的比例确定考核基数。书面审查单位数达到当年考核基数的,得10分;书面审查单位数未达到当年考核基数的,基础分值降为8分,并以书面审查单位数占当年考核基数的比率作为任务完成率进行计算,即实得分值=8分×任务完成率。书面审查单位数以各地报送诚信档案信息数据量为准。
  
  2009年及以后的书面审查评价标准将结合监察软件使用情况另行确定。
  
  (二)诚信建设数据报送(3分)
  
  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省里报送诚信档案信息数据和劳动保障失信行为数据(已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且数据完整性良好,得3分。未按规定报送失信行为数据(已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每少1条扣0.5分;失信行为数据未按时报送的,每发生1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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