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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引资、引智和引才的全方位的招商引资工作,切实促进投资,实现丽江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机制,强化服务,促进投资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投资行业的重要性、投资额、财税贡献率、劳动就业率、经营期限等指标确定具体扶持、管理、协调服务机制及激励措施。 (一)推行投资项目申报责任制。市县(区)招商办(局)为市外投资项目申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协助投资者全程办理投资申报手续。 (二)实行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审批事项,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申办人或企业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时,主办部门必须确定主办人并告知申办人,由主办人员负责协助申办人完成各种办理事项,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均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许可或转报手续。 (三)实行招商委定期会议制,及时解决招商引资方面的问题。由市招商办牵头组织定期召开市招商引资服务协调委员会会议,集中解决在招商引资项目进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投资商排忧解难。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申请或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当分别在市规委主任会议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发证工作。 (五)投资项目涉及环境评估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评等级,委托有资质证书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环境评价或审核受理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由业主与受委托单位商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环保部门在正式收到《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收齐相关环评材料后,按法定程序规定时限,作出项目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即:《环境影响登记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在60个工作日内审批(不包括项目实地调查阶段和公示时间)。 (六)国土资源部门对投资者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且各种资料完备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的相关手续。 (七)项目涉及工商注册前置许可的,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主管单位须在收到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前置许可手续。 (八)项目涉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工商、税务部门对符合规定资料完备的,均须在收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提交材料齐备、符合审批程序的建筑工程,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下达《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建筑单位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经审核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并在完成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项目涉及供水、供电、交通、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办证等有关手续。 (十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者或者新办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1.可自主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招标方式。只要投资者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建设部门不得行政干预或指定。 2.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属省外施工企业,须到省建设部门办理《省外施工企业入滇承包工程项目业务许可证》,并到市建设局备案,无须交纳任何费用,但质量、安全生产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投资者如具备同类资质,可自主承建,但是该办理的相关手续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3.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通用的计价办法编制。 (十二)项目投资过程中涉及到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下限收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十三)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确保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顺利运营,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挂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