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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丽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8-18
【实施时间】 2008-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为加快全市招商引资步伐,鼓励推介人引进项目、引进资金,对积极参与引资、引智和引才的市内外单位和中介机构、个人给予奖励。
  
  (三)贴息。投资农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交通、教育、卫生、高科技等产业的项目,由同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80%-100%或积极帮助向省申报争取贴息。
  
  (四)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三年内,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外,免交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新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供给,相关单位应优先安排,并按本地企业收费标准对待。
  
  (六)投资新办企业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职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我市城镇居民户口。
  
  (七)新办企业需派人出国考察、推销、联系有关业务的,其出国手续由企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外籍员工及随行家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出入境的证件。
  
  (八)投资者子女在入托、就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由投资所在地招商局出具证明,教育及相关部门执行。
  
  四、引导和规范投资,提高投资质量
  
  鼓励企业规范发展,促进投资,引资单位或相关部门要把下列情况纳入合同,作为履行合约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和项目,市政府将收回或部分收回相关扶持政策。
  
  (一)项目按照约定计划,半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可再给半年宽限期,到期仍不能开工的,所赋予的扶持政策全部收回。
  
  (二)项目虽已开工建设,但按约定的时间不能按期竣工或投入生产,时间超过两年的,收回已赋予的所有扶持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三)项目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超过两年没有投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项目虽已投入建设,但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中途停止建设超过两年的,无论取得合法土地手续与否,都要责令其限期变卖迁移地上财产,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按照约定,随意降低或缩小投资规模的,视其情节,收回已确定的部分扶持政策,并追缴相应的费用。
  
  (六)未经项目审批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收回所赋予的所有扶持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七)项目建成后,未经投入生产就变卖出售或以享受扶持政策为目的的,收回已赋予的所有扶持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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