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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挂牌保护范围 (1)年销售5000万元人民币、利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 (2)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列入重点项目挂牌保护范围。 2.重点挂牌保护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日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办负责。 3.市招商引资办提出外来投资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市招商委挂牌。 (十四)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护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对否决的项目实行项目否决上报备案制。 1.本条所指项目否决上报备案是指市级各部门在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办理审批过程中,对项目予以否决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上报备案。 2.项目否决上报备案的内容 (1)受理单位承办人的姓名及职务; (2)项目的名称、经营范围及受理时间; (3)被否决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原因,否决项目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3.受理单位对否决的项目应及时准确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备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反馈。 4.责任追究 因受理单位及承办人不履行项目否决上报备案的,按照《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可持续发展 (一)项目用地按以下办法供给。 1.投资能源、水利、教育、城镇公共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下限收取征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用、占用林地的费用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中:水利水电开发项目以发电为主的,耕地开垦费按下限(平均年产值的3倍)的80%收取;以防洪、供水为主的,耕地开垦费按下限(平均年产值的3倍)的70%收取。 2.投资高新技术、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项目,且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项目的加工建设用地,按更加优惠价格供地。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征地成本价供地;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供地价格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供给。 3.投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集体村民小组和承包户同意,可以租用集体土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原管理(或使用)单位同意,按《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4.对进入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 企业进入市、县(区)划定的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基本条件是: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投资额分档次优惠供地,具体规定为:1.固定资产投入5000-10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供地价格按征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三项费用总额供给;2.固定资产投入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提供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 5.兼并、收购市内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6.对不适宜进入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重大投资项目,参照以上办法,按“一事一议”方式优惠供地。 对按以上规定给予优惠价格供地的项目,其土地出让优惠价与土地成本价的差额,列入一般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上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办企业,可以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但是:1.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背离投资项目经营方向;不得靠转让土地获取项目经营外的收益。2.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背离投资项目经营方向;不得以出租方式变相买卖土地,获取项目经营外的收益。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投资产业进行扶持,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对投资市政府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给予产业扶持和补助、贴息,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扶持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