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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于汶川地震灾区波及区域较广,受损房屋建筑数量巨大,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限制符合条件规定的鉴定机构、承包单位进行报名登记,也不得以任何条件、方式限制市场准入。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或省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加固计价 加固工程计价应当严格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2008)执行。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机械台班、隐蔽工程增加的工程量及计价,发包方、承包方应当履行现场签字认可。 《实施意见》第30条规定的国有出资的加固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全过程控制。 加固工程计价有争议的,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关于危房拆除 危房拆除应当按《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实施。对经安全鉴定为严重破坏且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对公众安全构成严重隐患,房屋所有权人拒绝拆除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执行完毕通知书》的统一样式文本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 《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建设厅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