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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2008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2008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杜绝食品污染,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改善农牧区食品安全状况,从源头上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和《2008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8〕99号)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实际,行署决定,今年在全地区重点开展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2008年喀什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自治区党委七届全委(扩大)会议及自治区、地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扎实开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提升全地区食品安全水平,为构建和谐喀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治理食品源头污染,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学校周边及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旅游景点、农家乐和农牧民自办宴席的监管,使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明显下降,农牧区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农牧民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重点 以严厉打击使用违禁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解决农药等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问题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和规范小作坊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严厉打击购进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严厉打击购进、使用、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原料、违规从事餐饮加工行为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卫生水平;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销售注水肉、病害肉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牛羊猪肉等肉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乳制品、豆制品、饮料、肉及肉制品、儿童食品、食用油、食用盐、酱油、醋、白酒及其他散装食品等为整治和监管为重点,全面提高农牧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工作步骤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8月10日-8月20日)。各县市、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目标任务和方法措施,要制定出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于2008年8月25日前报地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8月25日-11月25日)。各县市、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问卷评价、考核打分、集中整治、联合行动等多种方式,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地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本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11月26日-12月5日)。各县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并上报整治进展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组织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开展联合督查、巡查,每次督查、巡查工作结束后,都要形成总结评价材料,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地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地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喀什地区行署。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12月上旬结束,各县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行自查总结,并于12月5日前形成书面总结上报地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任务 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地区行署的组织领导下,在地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下,由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林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经贸委、水利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各县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县市政府负责开展工作,各县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