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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18号
【颁布时间】 2008-08-14
【实施时间】 2008-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2008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工作措施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农牧区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对所辖区域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严格农牧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县市、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制,有条件的行政村要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站。
  
  (二)以加强农牧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农牧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制度,实行食品安全“黑名单”、“红名单”制度,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
  
  (三)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大力提倡“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先进发展模式;促进农牧区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小而新的方向调整,向集约化、集群化发展;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鼓励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四)依照《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喀什地区食品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喀食安协〔2008〕9号),采取广大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持续不断的、经常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通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广泛开展针对农牧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发挥农牧区基层组织、学校、食品协会等各类主体的作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工作,切实提高农牧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地区及各县市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农牧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揭露、曝光农牧区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地区及各县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监管重心下移,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农牧区食品各环节加大检查频次和覆盖面,依法及时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
  
  (六)各县市财政要加大投入,积极支持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系单位: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王志刚李丽娟
  
  联系电话(传真):0998-2825366
  
  电子邮箱:ksspax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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