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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87号
【颁布时间】 2008-08-12
【实施时间】 2008-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优美乡镇和新农村生态村建设主要指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主要指标及考核办法(试行)》和《昆明市新农村生态村建设主要指标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昆明市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主要指标(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园林绿化及生态建设的意见》(昆发〔2008〕8号)提出的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着力提高乡镇生态环境质量,按照《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建设主要指标。
  
  一、环境优美乡镇基本条件及主要指标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考核要点:
  
  (1)乡镇政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2)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4次。
  
  (3)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
  
  (4)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2.按创建环境优美乡镇要求,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考核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或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几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考核要点: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镇域内无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
  
  (2)无滥砍滥伐山林、破坏植被,违规开山采矿及乱采、乱挖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3)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执行。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考核要点:
  
  (1)城镇布局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
  
  (2)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交通、治安秩序良好,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标语、广告牌设置规范。
  
  (3)街道清洁卫生,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卫生死角。
  
  (4)城镇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较好的庭院绿化、街道绿化、绿化广场和园林景观。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考核要点:
  
  (1)所管辖的村有70%达到“生态村”环境目标。
  
  (2)乡镇域内以山、水、田、林、园、路为主的大生态架构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和环境效应。
  
  (3)基本做到大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坑,无污水溢流和黑臭水体、无直接排放污水和随意倾倒垃圾现象。
  
  (4)整治“白色污染”(包括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等)取得到明显成效。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考核要点: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阵地,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80%。
  
  (二)考核的主要指标
  
  二、指标解释
  
  (一)农民人均纯收入。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中的“农民人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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