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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87号
【颁布时间】 2008-08-12
【实施时间】 2008-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优美乡镇和新农村生态村建设主要指标的通知

[接上页]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三)公共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城镇建成区内主要道路路面硬化、排水沟渠、公共卫生垃圾池、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设施、公共卫生厕所等环境建设规划要求的设施建设状态。
  
  (四)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指城镇建成区使用自来水的常住人口数量占常住人口总数的比例。
  
  (五)农村安全饮用水合格率。安全饮水要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农村实施生活应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规定;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65升;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要求的水质、水量、方便程度、供水保证四项指标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全村总户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
  
  (六)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规定:公厕数量乡、镇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居民区每百户设1座。公厕有专人管理,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大便池有隔断,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无蝇蛆,粪便池有盖,粪便不满溢。
  
  (七)地表水环境质量。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八)空气环境质量。指乡镇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乡镇环境规划的有关要求。
  
  (九)声环境质量。指乡镇建成区噪声污染控制在乡镇环境规划要求的范围内。
  
  (十)工业污染治理达标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数量与所有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值。
  
  (十一)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等。
  
  (十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废水处理工程等)处理的生活污水折算量占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十三)乡(镇)集镇绿化率。按照昆发〔2008〕8号文件要求:乡(镇)集镇绿地率达2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3%以上,村户绿化率达60%以上,乡镇道路绿化率达80%以上,乡镇江河沟渠绿化率达80%以上,集镇面山绿化率达80%以上。
  
  (十四)清洁能源普及率。清洁能源指消耗后污染物不产生或产生量很少的能源,包括电、天然气、清洁油、沼气、秸秆燃气、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秸秆等。清洁能源普及率=乡镇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总户数×100%。
  
  (十五)森林覆盖率。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国家规定的灌木林地。乡镇森林覆盖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十六)“五采区”治理及植被恢复率。乡镇辖区内经治理恢复植被的“五采区”(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砖瓦窑)面积与“五采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十七)水土流失治理率。经治理达标的水土流失面积与乡镇辖区内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
  
  (十八)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十九)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粮食、蔬菜、水果等主要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的样品数与抽样总数的百分比。
  
  (二十)规模化畜禽养殖弃物综合利用率。畜禽养殖弃物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沼气)等。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的以畜禽粪便量为主的弃物与畜禽养殖总弃物的比例。
  
  滇池流域指:滇池流域范围内2920平方公里汇水区。
  
  (二十一)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排放达标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水排放量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行。
  
  (二十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包括粉碎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它方式的综合利用,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产生总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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