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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14号
【颁布时间】 2008-08-11
【实施时间】 2008-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喀什地区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2008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党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关系民生改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
  
  二、要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这项得民心工程的顺利开展。
  
  三、各县市、地直各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按照《喀什地区城镇居民住房相关情况调查表》和《喀什地区干部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要求对城镇居民、干部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统计,并将调查表于2008年9月30日前汇总并上报地区建设局办公室。
  
  附件:1、喀什地区城镇居民住房相关情况调查表
  
  2、喀什地区干部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喀什地区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居民住宅抗震设防能力,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结合喀什地区危旧房 (棚户区)改造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提高城市居民住宅的抗震设防能力和居住安全,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住房困难、生活困难弱势群体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强化保障、分类改造、分步实施”的思路,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喀什地区89707户、774.93万平方米城镇危旧房改造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其中:喀什市改造老城区62616户、554.97万平方米,其他各县共改造61个集中危旧房片区、219.96万平方米。居民住房抗震设防能力明显提高,危旧房 (棚户区)居民居住水平和居住区环境明显改善,城市市政和基础设施配套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由地区行署统一部署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县市危旧房改造指挥部负责实施,确定改造方案、改造规划、安置拆迁政策、年度计划、改造资金筹措等。
  
  2、坚持属地化实施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地区负总责,县市抓落实。
  
  3、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
  
  4、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原则。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要在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多渠道筹措资金。
  
  5、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危旧房 (棚户区)改造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及住房需求的实际出发,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6、坚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与扶贫帮困相结合原则。要把改善改造居民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解决危旧房(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保、低收入群体的就业困难。
  
  7、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加快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与确保社会稳定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组织实施
  
  (一)认真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普查工作。根据入户摸底调查,逐户建立城镇住房和家庭状况档案,界定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针对居民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拆迁安置、资金筹措、政策保障等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确立具体工作目标。根据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普查结果,确定各县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改造项目个数、位置、现状、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拆迁房屋面积、拆迁总户数和总人口、住房保障户数以及资金需求和来源等。
  
  (三)制定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按照三年内基本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五年内基本完成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要求,明确改造户数和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实施地块和项目以及相应保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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