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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15号
【颁布时间】 2008-08-11
【实施时间】 2008-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2008年喀什地区补充中小学教师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办发【2003】)103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为喀什地区核定2008年中小学教职工总编制数为51129名,2008年喀什地区教育系统补充教师计划为2000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的决定》(新党发【200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少数民族教学质量,大力培养“民汉兼通”的人才,加快我区民汉合校进程,大力推进“双语”教学,确保到2012年民语系城乡中小学理科学科实现汉语授课的目标,经地区补充教师领导小组决定,今年补充教师将面向全国公开招考农村中小学汉语学科和“双语”教师,在全地区统一考试,择优聘用,以解决我区“双语”教师短缺的问题。
  
  为认真做好此次补充教师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促进各类教育和谐发展,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切实加快我区“双语”教学步伐;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新增教师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等办法,进一步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建立一整套适合中小学校特点,符合教师岗位要求的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中小学校人事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招考原则
  
  (一)坚持充实基层原则:进一步解决我区民语系农村中小学“双语”教师短缺的问题,加快我区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进程,大力推进“双语”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考试将依照国家级考试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培训监考及考务工作人员,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严格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确保教师招聘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坚持调整学科结构原则:核编后按学科缺额情况进行补充。
  
  (四)坚持调整人员结构的原则:新增编制将全部用于补充“双语”授课教师,充实到教学第一线。
  
  三、补充的学段学科
  
  民语系:小学段
  
  1、汉语学科
  
  2、用汉语授课的数学学科。
  
  中学段
  
  1、汉语学科
  
  2、用汉语授课的数学学科
  
  3、用汉语授课的物理学科
  
  4、用汉语授课的化学学科。
  
  四、报考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不信教、不参与宗教活动,敢于主动抵制宗教对学校的渗透;
  
  2、热爱教师职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严谨笃学,与时俱进,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组织分配,自愿到边远贫困乡村学校任教。
  
  (二)资历、学历和身体条件
  
  1、年龄:
  
  (1)凡报考者年龄必须在30周岁(1978年8月31日后出生)以下;
  
  (2)经各县(市)教育局核实,已由单位聘用的在岗代课教师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68年8月31日后出生)以下。
  
  2、教师资格证条件:
  
  (1)报考小学段须具备小学及以上层次教师资格证书;
  
  (2)报考中学段须具备初中及以上层次教师资格证书;
  
  (3)属内高班大学毕业生者,无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3、HSK的要求:
  
  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应具备招考岗位要求的汉语水平考试(HSK)等级证书。
  
  小学段
  
  (1)报考汉语学科者,HSK须达到6级以上;
  
  (2)报考“双语”学科者HSK须达到5级以上。
  
  中学段
  
  (1)报考汉语学科者,HSK须达到7级以上;
  
  (2)报考“双语”学科者HSK须达到6级以上。
  
  4、学历要求:
  
  (1)考生学历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历及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脱产本、专科学历。
  
  (2)报考小学学段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学段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5、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招考对象
  
  高等学校本、专科应(历)届毕业生。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规定不能招聘为专业技术人员者;
  
  2.近3年来,在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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