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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08-08
【实施时间】 2008-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能资源管理,合理有序加快开发中小水电,促进全市能源产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小水电开发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管理
  
  (一)坚持把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摆在能源发展的重要位置。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水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水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水能资源作为优先发展的能源切实加强管理,使水能资源管理进入依法有效管理的新阶段,促进水能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水能资源的规划管理。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都要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充分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的需要。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查批准。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对已取得中小水电开发权的投资业主,由其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并上报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县与县、市与市的界河的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组织重新修编,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抓好水能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流水能资源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和专题研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水能开发与河流健康生命规律,加快建立全市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和定期评价制度,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大水能资源使用权管理力度。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市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开发权的获取,按照市、县区两级分级管理。属“三江四河”(牛栏江、白水江、横江、洒渔河、洛泽河、关河、赤水河)、县与县之间界河范围内的水电开发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批准或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开发权。其余河流的开发权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中小水电开发利用中长期总体目标,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核准或转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水资源报告、取水许可的审批及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防汛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防洪度汛预案和方案的审查、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程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水电开发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审批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产资源压覆审查;建设(规划)、移民、物价、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二)严格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和核准。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 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要求,做好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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