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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08-08
【实施时间】 2008-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中小水电开发单级电站装机容量0.2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单级电站装机容量0.2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时,必须附送以下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水能资源开发权的批文;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审批文件、电站建设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城市规划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矿产压覆审批意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等。
  
  (三)严格中小水电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中小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执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加强水电开发市场主体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入水电开发市场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严禁变相出卖勘测设计资质和无证、越级、联合、挂靠勘测设计,严禁无资质监理或不规范的联合监理,严禁施工单位出让或转让资质,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
  
  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
  
  (四)严格中小水电项目工程验收管理。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工程截流和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各专项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枢纽工程验收由项目核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林木采伐、安全、防洪、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小水电站试运行后,要进行总体竣工验收,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加强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大坝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要适时开展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清理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开发行为。
  
  严禁无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盲目开发中小水电。未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与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的中小水电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查核准。已经审查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查、核准部门批准。原项目审查、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核准手续。
  
  严禁项目法人圈占水能资源和炒作水能资源。已取得中小水电站开发权的投资业主必须按照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加快中小水电站开发进度,并就前期工作、开发进度、投资计划等向发展和改革部门作出承诺,实行限时开发;按照有关时限要求,未完成工作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市、县人民政府将按照管理权限终止开发权,重新招商。
  
  进一步加强对新建和在建项目进度的管理。投资业主必须将开工、竣工时间以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向当地政府和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明确承诺,对首次未完成承诺目标的,予以通报和警告,项目业主必须在次年的上半年把上年未完成的目标按计划完成,连续两次不能按计划完成承诺目标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市、县人民政府将按照管理权限终止开发权,重新招商。
  
  项目法人在开发中小水电的过程中由于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要引入另外的投资和管理业主进行合作或联营等,必须报经原批准授予开发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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