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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切实做好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移民工作。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各项移民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移民政策。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在开展移民工作中,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后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对移民进行补偿和安置。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移民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中小水电运行安全管理 (一)加强防洪安全管理。已建成投产的中小水电站和正在建设的中小水电站,每年要制订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预案和方案,并报有管理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列入省管的大中型水库还需报省防汛办及主管部门备案。电站运行管理必须遵循发电服从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的调度原则。 (二)建立工程安全管理和定期鉴定评价制度。各有关部门和电站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中小水电站自身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直至查封取水口。 四、创造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的良好环境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中小水电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是农村供电和农村电气化的主力军,是培育以电力为主的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矿电结合”的重要支撑;中小水电开发涉及范围广,利益关系复杂,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加强协调,从思想上提高对发展中小水电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落实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中小水电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分工,优质服务。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开发业主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土地预审、林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工作。国土、林业、环保、水利、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以发展和改革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核准前期工作的通知(或函)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按照建设项目核准程序的相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推进要求积极出具相关批复、转报或承诺文件,积极对电站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为加快中小水电开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搞好服务,严禁各部门、各单位、团体、个人在中小水电开发建设中巧设名目,拉赞助、乱收费、搭车收费、有意刁难、干扰阻挠、推诿扯皮等,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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