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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定政办发[2008]67号
【颁布时间】 2008-08-06
【实施时间】 2008-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5·12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定西市5·12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8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全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危害。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特别是灾民房屋重建维修工作是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是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做好重建维修的每一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作,通过科学有效开展重建维修工作,切实消除这次地震灾害给群众住房造成的不便,提高住房抗震防灾能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定西市5·12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实施意见(试行)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的8.0级强烈地震波及我市7县区,造成农村部分民房倒塌,大量民房严重受损,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保障全市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电〔2008〕107号)和《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甘民发〔2008〕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指示精神,把帮助地震灾区农村居民房屋重建维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自建为主、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步扶持,明确责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将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规划纳入当地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优先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群众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以分散自建或维修房屋为主。同时,通过政府补助、部门帮建、亲邻互助、帮工帮料、社会捐助等形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受灾群众重建维修住房。
  
  2、坚持经济实用与防震安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适度集中和分户散建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和帮助受灾农户建造抗震设防、抵御灾害、经济实用、造价适中的住房。要充分考虑不良地质的危害,严禁在易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地段进行建房,尽可能避开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和高耸孤立的山丘等抗震不利地段。原址整村重建和异地整村新建的农村住房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勘察,勘察报告应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
  
  3、坚持突出重点与分类施救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灾区重建户中的低保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特困家庭,以及交通不便、建筑材料运输成本过高地方的重建维修户,要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给予重点扶持。对完全有自救能力的受灾农户,主要依靠自身的能力开展恢复重建,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原则上不给予资金或物资扶助。
  
  4、坚持统一规划与体现特色相结合的原则。在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结合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民房搬迁、扶贫整村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和沼气建设等支农惠农项目的实施,统筹考虑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家园”建设,充分尊重当地民俗,体现原有地方住房特色和传统风貌,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
  
  (三)目标任务。
  
  2008年10月底前完成灾区房屋倒塌户、严重损毁户的恢复重建任务和房屋一般受损户的维修加固任务,确保受灾农户在入冬前全部搬入新居,确保受灾群众住房条件高于灾前水平。杜绝因倒损房屋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二、重建维修评估认定
  
  重建维修以村为单位,以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评估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重建维修评估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一般应由村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本村技术工匠、县建设和地震部门技术人员、乡镇驻村干部组成,人数在11-15人之间为宜。评估小组成员民主推荐产生1-2名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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