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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重建维修评估按倒塌房屋、危房和可维修房屋三种情况进行。对已经倒塌和评估认定为无法维修的危房列入重建范围;对评估认定可维修的房屋列入维修范围。 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受灾农户住房倒损情况,按照原址重建、异地新建原则,分类统计,逐户建档立卡,登记造册,逐级建立重建维修工作台账。 三、重建维修救助对象 重建维修救助对象仅限于地震灾区房屋倒塌或损坏,造成住房困难且无自建能力或自建能力较差的受灾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帮助重建维修房屋。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下列情况不得纳入政府重建维修范围:因灾损坏的长期不居住人的房屋;有新房住旧房,旧房因灾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损毁,但其子女的住房有共同居住条件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和活动房、工棚、简易房以及临时房屋。 四、重建维修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灾农户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投工和自筹资金情况,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以及低保户、五保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结扎户、残疾人的证件等材料。 (二)评议。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受灾群众住房损失程度和灾前家庭收入状况,对申请家庭逐户进行评议表决,经2/3成员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村民代表会议与会人员2/3表决通过,并张榜公示7天后符合条件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 (三)审核。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重建维修户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张榜公示7天后符合条件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局。 (四)审批。县区民政局对乡镇政府上报的重建维修户按一定比例抽查,经核实无异议的及时予以审批,发放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五、重建维修标准 (一)重建维修要求。倒塌房屋户和严重损毁必须拆除重建的危房户要新建砖木或砖混结构房屋;一般受损房屋户根据房屋结构实施必要的维修加固。房屋倒塌或损毁的分散五保对象,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由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需要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重建2-3间住房或维修受损房屋,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负担,新建住房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需要集中供养的,通过入住敬老院或“五保家园”妥善安置。 (二)重建房屋面积。重建房屋面积按建房对象的差异和家庭人口的数量确定,在保证其够住的前提下,建房的面积不宜过大。原则上每户由政府补助建房3间,每间15平方米左右。1-2人的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以上的户控制在45平方米左右。 (三)房屋建筑设计。房屋设计要按照《甘肃省村镇规划标准》要求,由建设部门根据当地民俗、建房风格和地质情况做出多种样式的重建房屋设计图,供农村居民选择。重建房屋要达到抗震防灾性能要求。 (四)集中建房点规模。集中建房规划要一步到位,特别注意搞好水、电、路、绿化、卫生、社区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的设计配套,为今后逐步完善和持续发展打好基础。原则上集镇重建点每处不少于50户建房户,自然村每处不少于30户建房户,“五保家园”每处要达到15户以上。每个县区至少要建成2-3个集中建房点。 (五)资金补助标准。严格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没有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建维修户平均补助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住房受损程度、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建房补助资金,不宜太高,也不宜过低,实行分类补助,不得平均分配。集中建房与分散建房的补助标准应基本一致。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 (一)多方筹措建房资金。农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筹措要坚持以建房户自筹为主,社会各界捐赠一点、亲戚朋友帮助一点、银行贷一点、部门税费减免一点、以工代赈拿一点、机关单位和驻军部队结对帮扶一点,政府适当支持一点的原则,走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社会化、多元化的筹措路子。凡灾后恢复重建涉及到的耕地占用税、宅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证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育林基金等收费项目,要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 (二)坚持救灾款使用原则。必须坚持救灾款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按照《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规定,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社保资金专户”的“救灾分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和以任何形式改变资金用途。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开重建维修款物来源、数量、发放使用情况,公布补助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含社会捐赠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平、公正。使用定向捐赠资金集中重建的,要及时向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